fiogf49gjkf0d 6月18日,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宣布:由大连市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大连市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将于8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38条,将充分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权益,规范志愿活动。 大连市注册志愿者达到126万人,在全市常住人口中比重接近20%,志愿服务活动在队伍上实现了由青年人为主向全体社会成员的转变,活动时间由阶段性向经常性转变,管理上由松散型向规范化转变。《条例》的实施,为今后大连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条例》明确界定了志愿服务的基本概念,规定“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服务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对志愿服务是否由组织开展不加以限定。规定市及区(市)人民政府应为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支持。 志愿者不计报酬服务他人的同时,自身权益也应予以保障。《条例》明确了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规定了志愿者享有自愿加入或退出志愿服务组织、获得教育培训等权利。统筹考虑志愿者风险防范机制,《条例》规定对存在较高风险等情形的服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志愿服务组织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保险,鼓励引导志愿者为自身购买保险,确保意外伤害风险有效化解。同时,政府、企事业单位、各类社会组织也应对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外部保障,《条例》设专章规定了志愿服务的支持与保障,规定了对于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予以奖励;提倡和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带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作出表率。 《条例》还明确,志愿服务组织在活动中应当安排志愿者从事与其年龄、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要求其监护人陪同或者征得其监护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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