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ogf49gjkf0d 与我国的经济改革发展进入新常态相应,我国社会法制建设也进入了精细化、民主化、科学化发展的新阶段。按照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的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积极推动“志愿服务制度化、法治化”符合社会法制发展方向,且非常切合实际。
十八大报告在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部分提出,要“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推动学雷锋活动、学习宣传道德模范常态化”。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也提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加强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还要“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在过去一年中对于志愿服务活动作出的多次重要批示的精神,加强志愿服务活动制度化、法治化建设,是当下加强法治社会建设、全面推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
首先,各个领域法律制度的终极目标是要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作为志愿者这样一个特殊群体来说,他们的法定权利至少包括如下七个方面:自愿参加志愿活动、参加社会管理的权利;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活动信息的权利;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教育和培训的权利;请求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活动中遇到的问题;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及其他志愿者的帮助;有权获得必要的物质、安全保障;对志愿者组织的监督权、建议权。当然,志愿者也应履行一些基本义务,例如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志愿者组织管理,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等。
曾有学术机构做过调查,在我国既往的志愿服务活动中,一半左右的公益组织没有给志愿者买过保险,10%左右的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受过身体或精神伤害,大约9%的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曾不被理解或遭歧视。在北京奥运会前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参加奥运志愿服务工作的志愿者存在许多风险,例如:工作量大、疲劳过度、连续高温;来自运动项目本身和来自运动场馆、比赛场地的风险;观众和志愿者服务的矛盾纠纷引发的风险等。志愿者的风险普遍存在且保障不足,须依法有效加以防范。
既往的理论研究和实务经验表明,通过组织化地开展活动,建立高素质的各类志愿者和管理者队伍,以项目形式开展活动,严格实行登记注册程序以保持组织与活动的稳定性,在各个行政区域内实现统一推动,有稳定可靠的资源保障和资金支持,健全激励机制和权利保障机制,这些都是制度化推动志愿服务活动顺利高效展开的制度创新,应当积极探索、坚持运用。同时,按照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志愿服务立法进程、加强志愿服务的法治保障水平,也是当下需要特别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具体来说,就是要进一步认真发现、总结、梳理、提升社会治理创新实践中的经验,在稳健推动志愿服务发展的过程中要注重观念、理论和制度创新,特别要正确认识和切实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关于志愿服务六个体系建设,包括志愿服务的观念、组织、保障、宣教、规范、环境等体系建设。我国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努力,国内的地方立法主体三分之二左右制定了志愿服务地方立法,我们要总结既往立法经验教训,提升地方立法质量。在此基础上探索促进国家层面志愿服务立法进程。其中,最关键、最紧迫的是积极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志愿服务法》尽快出台,更大程度地推动志愿服务法治化水平。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专家委员会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