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ogf49gjkf0d 千百年来,慈善一直是官方与民间关注与共举的公益事业,其基本伦理精神在于社会人之间的相互友爱、怜悯、同情和关怀,其实现途径在于官方救济救助与民间自助互济的相互结合。《礼记·礼运》云:“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这大概即是古人对“大同社会”和人情温暖的向往描述。
从学术角度说,慈善与公益作为跨学科的研究课题,研究者需要的不仅是激情和悲天悯人的情怀,更多的应是理性、中立和冷峻,以科学精神和问题意识进行深入研究分析,方能真正为慈善和公益事业发展贡献自己的智慧与真知灼见。在法学界,随着社会法的逐步兴起,慈善和公益开始进入法学研究的视阈。杨道波教授历时4年的研究专著《公益性社会组织约束机制研究》,没有按照一般的研究思维,以研究公益性组织的激励机制为“正道”,而是如该书所言“对于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研究,激励机制的研究多于约束机制的研究。”作者理性地认为,激励机制仅仅是给慈善事业爱之激情添加火苗,但难以保证慈善事业之爱的持续健康燃烧。从近年来媒体曝光的部分负面事件来看,已经证明了没有健全的约束机制,慈善事业的发展是不可能持续的。而如何对公益性组织进行约束,这恰恰既是组织行为学和社会伦理学的研究领域,也是法学所要回答、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
著名管理大师彼得·费迪南德·德鲁克曾经提出非营利组织同样需要管理的命题,法学则旗帜鲜明地主张应以法制而不是内心自律来维护人的道德性。慈善与公益固然发轫于人性善良和友爱,但与利益同样有着密切关联的公益组织行为及其运行却不能完全依赖个人的道德自觉,而需要依靠制度化的“约束机制”。所以,在研究公益性组织的问题上,选择约束性机制进行研究,其研究视角和切入点毫无疑问是正确的。而在研究这一问题时,该书作者能够从公益性社会组织与营利组织的比较中去挖掘、塑造公益性社会组织在市场和社会中的角色,从而确立公益性社会组织规范的模式和重点,同时能够基于法学和其他社会科学之间的紧密关系以及社会知识交叉融合的发展趋势,选择运用多学科知识和范式来思考这一问题,这是值得肯定的。
一如庞德所云,法律乃是最有效的社会关系调整手段,因为约束性的法律或“可以称之为一种规则,它为善良的好人指出正确的道路,这条道路正是他想要知道和想要走的道路”。立法和法律的实施在于为社会关系调整和社会秩序建构确立起行为准则,其目的在于促进社会福祉和利益分配的公平。公益组织的运行同样需要规则与法律的治理,基于此,作者认为,与公益性社会组织激励关系的法律调整一样,法律对于公益性社会组织约束关系的调整也必须以慈善事业规范发展为最终目的,以规则与善法之治达至慈善与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由于慈善与公益组织运行的官民多元主体存在,需要根据不同主体形成不同的运行规则与多元化治理结构。作者在承认公益性组织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同时,也充分肯定了政府在慈善事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认为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各国公益治理的基本经验。而对于中国这样的转型国家而言,关键在于在制度设计上解决好政府治理的基本定位、内容和方式。政府治理的目标应是促进公益性社会组织自身治理能力和效率的提升,而非直接干预或者过度介入其内部事务。
发展慈善事业,引导社会力量开展慈善帮扶,是弘扬社会道德、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该书作者认为应建立官民互动的慈善创新机制,使慈善事业与国家保障救助制度互补衔接、形成合力。引导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募捐,严格规范使用捐赠款物,及时公开项目运作、款物募集及使用等情况。政府应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规募捐、违约使用捐赠款物、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捐赠承诺等行为。增强慈善组织公信力,把慈善事业做成人人信任的“透明口袋”,让社会爱心的暖阳照耀困难群众、助力民生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