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从主体价值的角度反视传统文化的价值取向对人造成的影响?换句话说,重伦理的价值取向带给主体自身的,是有利影响,还是不利影响?是肯定主体价值,还是否定主体价值?这是在对传统文化研究中一个十分有现实意义的课题。
我们知道,“主体”一词,其涵括量甚广,具有多层含义,不同层次有不同的内涵规定,如对“主体”可划分为认识主体,审美主体,道德主体,实践主体等,所谓“主体价值”,是指不同层面意义上的主体在价值形态上的一般表征。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作为社会构成的主体和万物之灵的人类,在理论形态上一直被思想家们不同程度地肯定着,他们的思想都表现着对人类命运、主体自身的深切关注。孟子提出“人人可以为尧舜”,荀子主张“涂之人可以为禹”,肯定人有价值自觉的能力,特别是荀子提倡的“制天命而用之”思想,更把主体的能动意识推向一个新阶段。《易传》把天地人并称,谓之“三材”,道家也把人看作是与天地道并列的生灵,老子就认为“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人居其一焉”,这些都是肯定人为万物之灵,在宇宙社会中所具有的不朽价值。传统文化对人格独立精神也十分推崇,它主张人生活在天地间,首先要树立个体的人格形象,通过持续不断的道德修养达到人格上的完善,孟子所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大丈夫”气概即是强调人格独立的表现。但是,理论上是一回事,实际生活中又是一回事,当传统文化对主体的态度从理论形态转到实际生活领域时,主体价值也就走向了否定自己的一面。
人是自然界和社会历史发展的最高产物,人的主体价值活动一开始所面临的就是五彩缤纷的自然世界和复杂多变的社会历史现象,这种多元化的关系规定了主体自身具有各种不同的需求活动,换言之,就是外界事物的多元性规定了主体价值活动的多元化倾向。主体世界是非常丰富的领域,它较之客观世界更为深邃更为复杂,对主体内在机制的探讨远比对外界事物的探索更显得困难。只有充分满足主体的身心发展,使主体的能动意识、创发性功能得以最大程度地发挥,才是符合人性发展的,主体也只有在这种进步观念指导启迪下才能使人生价值得以完满地实现。
在实际生活领域中,以伦理原则为绝对价值尺度的评价模式则把人的多元化的行为方式仅仅归结为一种单向的直线型的道德评价,人的丰富多彩的价值活动统统被纳入不变的道德评价框架中,人的生命创造力受到严重的阻碍,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了传统文化对主体价值活动的限定,即是对道德境界的无限追求和对物质生活的过分贬低,精神活动受到束缚。道德与物质利益,何者更为重要?这个问题在中国思想史上集中表现为所谓的“义利之辩”。在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认为“利”重于“义”,把“义”建构在“利”之上的思想家不乏其人,《管子》一书就强调为政要以“利”为出现点,把“礼义”的基础放在“仓廪”“衣食”等物质利益上;《墨经》则把义利统一起来,它明确指出:“义,利也”。另外,还有韩非、贾谊、柳宗元、王安石、李觏、陈亮、叶适、戴震等人大都主张义利统一。但由于中国传统思想浓厚的伦理道德倾向,这种义利统一的思想观念在整个传统文化中并不占据主导地位,其对整个社会生活的影响也十分有限。而那种认为义重于利、崇义贬利的伦理倾向则始终成为传统文化的主流。
此种伦理倾向在孔子时代即已定下了基调。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战国时期的孟子则趋于极端,他对梁惠王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汉代的董仲舒也说:“仁人者,正其道不谋其利,修其理不急其功。”《春秋繁露·对胶西王》。迨及宋明,理学家们把贵义贱利的儒学传统推向戕害人性的阶段,朱熹指出:“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朱文公文集》卷七十四。,大力宣扬“存天理,灭人欲”。在他们看来,所谓“义”,是指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伦理道德规范,如仁、礼、孝、悌、忠、恕等,所谓“利”,是指人们切身的物质利益和实际功利。在历史演变过程中,义、利内涵虽或多或少地发生过改变,但其根本精蕴则始终未变。他们认为,人生价值中,道德生活是最高尚的,对道德生活的追求是实现人生最高目标和价值的惟一途径,因此,道德生活绝对高于物质生活。如果达到了道德的理想境界,一切财富就会随之而来,死亡与之相比又算得了什么!如荀子说:“故君子无爵而责,无禄而富……处穷而荣,独居而乐,岂不至尊,至富,至重,至严之情举积此哉?”《荀子·儒效》。还说:“仁义礼善之于人也,譬之若货财、粟米之于家也,多有之者富,少有之者贫,至无有者穷”《荀子·大略》。。传统文化常常把追求道德生活的人称为“君子”,而把追逐物质利益的人一概斥为“小人”。因此,千百年来,中国人表现上羞于谈“利”,以为“利”乃最不祥之物,似乎一谈到利益问题,人格也就从此渺小,传统思想在义利问题上的最明显弊端就是割裂了义利之间的关系,把道德生活和物质生活看作水火不相容的东西,实际上,这两者是可以相互协调的。
传统文化中的伦理道德倾向对主体造成的另一重要影响就是人从主体的地位下降为客体附属物。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主体是包融于外物之中的,人只有在整体性中(家族,集团或是国家)才能昭示出自己的存在和全部意义,个人的意志、情感也只有在群体关系中才能体现出来。
这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主体缺乏自主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根本原因之一。
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人的主体意识进一步觉醒,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型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对待传统文化,我们不能采取“非此即彼”的思维方法,不能采取“中体西用”、“西体中用”或“中西互为体用”的思维方法,而应看到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多元性和复杂性,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对待传统文化,要采取批判地继承、综合创新的方法,使现代中国在面临挑战的21世纪,能够充分吸收借鉴中国传统文化的优秀思想成果,以新的姿态迎接更大更艰巨的挑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