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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会章程  

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章程


(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英文名称为:Hebei Traditional Culture Research Association


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是从事国学及传统文化研究宣传、教育推广的群众团体,是由热爱国学、热爱传统文化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全省性文化类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河北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


团结带领全体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以弘扬传统文化教育为宗旨,围绕优秀传统文化的研究开发、教育宣传、对外交流等广泛开展活动。为传承中华历史悠久的传统文化,推动河北的传统文化教育事业,促进河北文化产业发展,为文旅产业赋能。


第三条  本研究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北 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研究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研究会的住所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四中路16 号。


本会的网址:www.hbctwhw.com。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组织程序,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产党的 组织。党组织名称是中共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支部委员会,上级党组织是桥西区休门街道党工委。


第七条  本会变更或注销涉及党员变化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  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单位)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应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做好传统文化工作的整体规划与研究;做好各分会、各分支机构的规划设立及业务指导、规范工作,保障全省传统文化工作沿着积极、有序、健康的轨道发展。


(二)重视发现和培养传统文化人才。培养社会需要的传统文化教育工作者,为我省传统文化宣传推广提供人才保障。


(三)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行深入研究和产业开发,兴办文化事业;整理编辑出版文化典籍,有关图书文献,制作音像制品,影视作品,动漫作品,创作演艺节目,出版发行会刊等。


(四)为会员提供科研课题、学术方向、咨询信息和业内咨询服务;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讲座、讲演、专题研讨,普及传统文化科研成果。


(五)建设优秀传统文化教学研究、教育培训基地,开展多种形式的传统文化教育培训;举办传统文化的展览展示,推动文化名人纪念场所建设;深入挖掘民间优秀传统文化内涵,整理开发民间优秀传统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河北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建立传统文化网站,创办电子会刊,开展传统文化典籍资源数字化工作。


(七)广泛联系省内外、国内外业内人士,开展对外文化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组织设立对外文化交流咨询服务机构,促进会员与同业间联系、联络和交流合作。


(八)教育和鼓励会员加强自身修养,做道德品行和人格操守的示范者。热爱、关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投身和捐赠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积极参与和支持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将诚信自律纳入到研究会各项工作中,建立会员诚信自律守则,推行实施诚信失职惩戒工作机制与规范。



(九)牢牢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中华传统美德。组织国学专家、文化名人、道德模范和践行传统文化的示范者举办传统文化公益讲座、论坛、报告会、巡回演讲等活动。


(十)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拥护本研究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研究会:


(一)拥护本研究会的章程,热爱传统文化事业;


(二)有加入本研究会的意愿;


(三)在传统文化的业务领域(行业、学科)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身份证复印件;


2. 填写入会登记表;


3. 提交个人一寸蓝底照片2 张。


(三)由理事会审查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研究会活动并获得本研究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共享本研究会提供的信息资源和服务平台;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研究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研究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按时完成本研究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研究会组织的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研究会反映情况、信息和问题,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研究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三)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研究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十)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最长不超过 5 年),每5 年召开1 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研究会 30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研究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研究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 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 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 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会员身份;


(二)应在业内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权威性;积极推动传统文化事业发展;


(三)自愿履行理事的各项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 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 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 个月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七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研究会,报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研究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研究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研究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研究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研究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和等额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和等额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3。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六条  经会长或者 1/5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研究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本会理事人数达到50 人以上后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以下权利。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决定会员的吸纳和除名


(四)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它所属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3 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九条  经会长或1/3 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 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 名,副会长 7 名,秘书长 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研究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研究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 2 届。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一名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研究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研究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研究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研究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培训基地等;


(五)决定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培训基地等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决定专职人员的聘用。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 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后按规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选举、罢免、监事会行使职权等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三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


第五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会员管理办法》、《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会员代表选举办法》、《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会费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三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 , 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九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十二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三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四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五条  本会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严格程序,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在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议案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0 二三年  月   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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