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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统文化的价值取向
2012/3/6 11:04:57 来源:儒家文化的人学视野 责任编辑:王杰 我要评论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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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内外学术交流的日益发展和中西思想文化的不断沟通,在学术界流行一种看法,就是把传统文化放在儒家文化的层面上来表述,似乎二者可以等同起来。这种观点乍看起来颇有道理,但仔细分析却十分片面,因为,传统文化的外延比儒家文化要宽泛得多,传统文化是一个民族各种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总体表征,而儒家文化则仅仅是民族思想文化形态中的一种而已。传统文化除儒家文化外,还有各种各样的文化形态,如道家文化,法家文化,墨家文化,名家文化,佛教文化……等等。就儒家文化而言,在其历史演进过程中,大量融化吸收了其他各种不同的思想文化内容,从而丰富了自己的思想体系,如荀子之集成百家,自成一系;董仲舒之重儒家,阴阳家,自立一说;宋明理学家更融释道于一身,终使儒家达到较完备的理论形态。同时,儒家思想也不断被其他文化所融透和吸收,如魏晋以后的佛教思想,为能植根于中国大地,并能使社会民众所接受,都自觉地与儒家文化同流,这是儒家文化与其他思想文化相叠合的一面,我们一般把它划归到儒家文化的范围。但是,如上面所言,在中国思想文化发展史上,还存在大量独立于儒家文化之外的文化内容,这些文化内容都程度不同地影响着传统文化的形成、民族心理素质、风俗习惯乃至人们的思维、行为、生活方式……譬如墨家主张的“兼爱”、“尚同”思想,千百年来不正是中国人民热衷追求和憧憬的理想目标?道家提倡的自然无为、逍遥羁放的思想情趣和人生态度,不正是一些放达无为之士所终身尊崇的信条原则?这些思想意识对中国国民影响颇深,在意识形态上往往成为儒家文化的互补结构。这些内容不同、类型相异的思想文化与儒家思想文化相互激荡、吸收、融合,共同熔铸了中国的传统文化。当然,我们必须承认这样一种历史事实,即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还是儒家文化,这与把二者等同起来的观点是两码事,反思儒家文化,只能洞悉传统文化一般,而不是具体。我们认为,所谓“传统文化”是指中华民族共有的、以儒家思想文化为基线的、涵括其他各种不同思想文化内容的有机的构成体系。

但仅这样理解传统文化还不够,这种认识不能告诉我们:传统文化的东西何以能流传下来?这个深层次的问题更为重要。人们常常这么认为,在“文化”前加有“传统”二字为定语,便断言,传统文化即是指“过去之文化”。其实不然,传统文化不是静态的存在,而是动态的观念之流;不是静态的积淀物,而是动态的价值取向。所谓传统文化不仅仅意味着“过去存在过的一切”,其更深层含义在于:传统文化是一种观念之流,是一种价值取向,是肇始于过去融透于现在直达未来的一种意识趋势和存在。被称为传统文化的东西,必定是在社会机体组织及人的心理—生理结构中有着生命力和潜在影响力的东西,这些业已积淀为人的普遍心理—生理素质的因素时刻在规范、支配着人们未来的思想、行为,不具备这一特征,就不能划归到传统文化的范围。

笔者认为,文化形态的东西之所以能够留传下来,必须通过两种方式:一是“民族凝聚的方式”,二是“个体转换的方式”。这两种方式彼此呼应,构筑成一个稳固的观念体系。任何形态的文化,首先是民族性的文化,它是适应民族生存的特点而形成发展的,是在民族身上体现出来的民族化的精神依托和力量,它往往凝聚为民族特有的国民性格和社会心理意识。不同时期的不同民族有着非常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文化传统和文化类型。但是,民族精神和社会心理必须通过具体的活生生的个体生命的存在得以凸显,一切自然的、社会的、历史的、文化的、意识形态的历史,都要从个体发展史中得到说明,马克思说:“整个历史也无非是人类本性的不断改变而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74页。。一切都经由“个体”的生命存在才闪现其应有的光辉,一切都经由“个体”思维的反馈、转换、过滤、筛选……等活动,才能获取其崭新的思想内容和理论价值。缺少“个体”这一现实媒介,一切将变得毫无意义。在自然—社会—历史所建构的三维文化背景中,与历史发展相伴随的文化成为对人们影响最大的文化背景,历史形成的文化氛围每时每刻都在塑模着符合文化类型的人格,每个个体也以自身的心智去建构、维系、支撑传统文化的平衡与存在。传统文化时刻在影响人,改造人;人又在既定文化环境中保存、再造传统文化,保存、再造的过程也就是传统文化不断得以延续流传的过程。传统文化与人之间构成一幅和谐圆融的画面,久而久之,人们的政治态度、宗教情感、人生理想、艺术审美、价值评判乃至思想、生活、行为诸方式,都浸透着传统文化的影响。我们不可能以物理的或化学的方法来证明传统文化是怎样渗透到个体心理和生理中的,但是,文化基质(或基因)总是以某种心理积淀和生理遗传的方式贮存在人的心理—生理机制之中,构成较为稳定的个体—生理模态,这却是历史事实。此模态能自我更新,依靠内在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来维系,前代人通过一定渠道把保存留传下来的东西(物质的,精神的……)传给下一代,下代人复通过一定方式接受、学习、领悟这些东西,世世相传,代代相继,传统的东西在中华大地上就这样延续了数千年。

我们认为,这是对传统文化理解的更重要层面。所谓传统文化与现代化的冲突,更多是指思想意识、观念形态的冲突,是传统心理与现代心理承受力之间的冲突,而不主要是指物质上的冲突。因此,在对传统文化研究过程中,除把握传统文化的确切含义外,还应对它进行层次上的划分,一切表现出来的、构成物质形态的文化,称之为“表层型文化”,潜植于人的思想观念、积淀于人的心理—生理结构、并时时影响约束人的思想行为而毫不自觉的那种文化,称之为“深层型文化”。前种文化类型不能自己解释自己,后种文化类型虽能解释许多现象,但它自身也必须深入到经济、政治结构中去寻找根据,正如毛泽东同志所指出的:“中华民族的旧政治和旧经济,乃是中华民族的旧文化的根据”《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624—625页。。这样,传统文化问题就不仅单纯是平面的构图,而是立体型的结构体系;它不仅是“传统学”和“文化学”所研究的对象,而是成为生态学、人类学、社会心理学、民族学、历史学所共同研究的对象。如何从多维学科的角度全面系统地研究传统文化问题,从中发掘整理合理进步的因素,摒弃荡涤封建落后的内容,切实解决现代化建设中所遇到的一系列实际问题,是我们拭目以待的重要理论课题。

每个民族都有构成本民族精神凝聚力的文化传统,此文化传统是由众多层面构成的系统,在文化系统运行过程中,逐渐形成与此系统相契合的价值判断关系,价值判断系统往往对整个文化系统的发展轨迹和方向起着调控、制约的作用,价值判断系统的这种调控制约性,我们称之为传统文化的价值取向性。一般而言,中国传统文化有着与西方传统文化迥然不同的价值取向,其差异性在相互参照比较中表现出来,如西方传统文化的价值取向中,强调人与自然的对立,强调人的独立自主和进取精神……,求真求实的精神旨趣使得西方传统文化中的价值判断总是与事实判断联系在一起,美善的东西总是与真实的东西联系在一起,也就是说,只有真实的,才是美好的,这种价值取向使得西方文化不断处于永恒的冲动和超越之中;与此相反,在中国文化的价值取向构成中,始终把谋求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统一作为人生理想的主旋律(这就是“天人合一”、“天人合德”观念的体现),反对人的独立意志和锐意进取,培养人的群体意识、顺从诚敬意识等,此种价值取向使得中国传统文化一开始就具有很大的惰性,它所寻觅的是一种中庸的、调和的途径,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价值判断总是与事实判断相脱节,而与伦理道德观念紧密相联,契合为一,就是说,美的东西总是与善的东西相联为一体,只有善良的,才是美好的。两种不同的价值判断组合形式,导致中西方思想文化中非常不同的内容形式和思维方式:一方是对自然本体的追求,一方是对社会人生的探讨;一方是是纯知识体系的建构,一方是道德规范原则的叠加;一方是理论性思想的突破,一方是直观性思维的构想……。两种不同类型的民族文化特征十分明显。

通过这种简单的中西文化和思维方式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文化价值取向的一个重要特征——浓厚的伦理道德倾向。对中国思想文化的这一特征,西方思想家也早有察觉,孟德斯鸠曾说过:“中国人把整个青年时代用在学习这种礼教上,并把一生用在实践这种礼教上”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译本卷三,第十九章。,黑格尔也指出:“在中国人那里,道德义务的本身就是法律、规律、命令的规定,……这道德包含有臣对君的义务,子对父、父对子的义务以及兄弟姐妹间的义务。”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中国哲学》。这些论述从一个侧面表明了伦理道德观念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所占的地位。

那么,人们一定会问:本来只属调剂人际关系的伦理道德观念为何能在中国文化中具有涵盖一切的功能并最终构成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取向?

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从不同角度可以得出不同的答案。我们知道,在孔孟儒学那里,伦理道德只是用来维系家庭和睦的一种手段,其投射范围至多达到社会政治制度的稳定上,孔子所谓“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论语·学而》。就只限于这层含义。而在儒家后学,特别是在《易传》那里,这种最初的伦理道德观念发生了质的变化,伦理道德与宇宙自然,政治制度相互叠合,构成自然——社会——人伦道德三位一体的稳固系统,人伦道德取得了本体论的意义,成为自然、社会的法则。《易·序卦》这样来表述:“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措”。这样,在《周易》那里,以伦理道德为中心的三位一体的道德观念系统的最初框架形成了。此三位一体的框架使中国传统文化中,从未有过独立于社会、人伦之外的自然宇宙系统,宇宙万物只是人类精神生命及社会历史的有机构成部分,宇宙本身就是生生不已的活的生命,它与人类生命融通为一,人伦道德中便体现着宇宙生命的精神,而宇宙中也打上了人伦道德的烙印,二者靠活的生命之流——“气”相为贯通,即庄子所谓“通天下一气耳”。在某种程度上,对宇宙现象的描述在于昭示社会历史、人伦道德的完美无缺,其出发点是人伦道德,投射向宇宙,然后折射回来,归宿点仍在伦理道德。一切都围绕着人伦道德而进行,荀子所谓“善言天者必有征于人”,司马迁所谓“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便是这种思想意识的突出体现。

伦理道德观念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价值取向若仅仅限于三位一体的结构,还不足以有如此巨大的约束规范作用,我们还必须看到它自身所具有的双重性质,即它在保存自身伦理道德特性的同时,对自身内容便进行了“外化”、“超越”,从而具有法律约束的功能。

中国传统文化的伦理道德观念在中国两千年的封建社会中确实具有法律的功能。所谓“礼”,是中国封建社会伦理道德和封建等级制度的总称,“礼”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形成了中国古代社会独特的法律内容,人们常常习惯于“礼”、“法”并称,主张“隆礼尊法”,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中国古代的法律,从来就有着浓重的伦理色彩,违背礼义道德也就是触犯了法律,礼义道德同法律一样,是一种外在的强制力量和行为规范,《新唐书·刑法志》说:“令者,尊卑贵贱之等级,国家之制度也”,如此,伦理道德脱离了原来的含义,而成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它从“应该”走向“必须”,从内在道德自觉走向外在行为规范,伦理道德观念在双重力量(三位一体的框架、法律的功能)的整合下,成为支配中国传统文化的主导精神力量。

要解决这一复杂问题,还可从中国古代的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中去寻找。

众所周知,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是农业型民族,农业耕作的特殊性,使人们长期定居于某一区域,依据气候、季节的变化规律来从事农业生产,而不像游牧、商业型民族那样经常大规模地迁徙流动。在同一空间区域内,要达到长期共存的目的,维持一定区域内家族之间,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我国整个古代社会,血缘氏族关系、宗法等级关系非常复杂,每个人都成为特定人际关系中的一分子,都有维持关系的义务,中国封建社会的社会结构就是以血缘、宗法关系为纽带而建构起来的,在家庭内部,首先要确立父亲的绝对地位,以父为中心,确定上下贵贱、尊卑长幼秩序,任何一级都不得有逾越行为。既定的社会秩序、人际关系的正常运转只有靠道德规范来维系,儒家思想正是把这种伦理道德内容理论化了,成为亘古不变的道德说教。家庭的进一步扩大就是国家,君主是一国之主,是权力的化身和象征,统治者为达到永享国嗣的目的,竭力向国民灌输封建道德意识,道德性原则被进一步国家化。中国封建社会这种家庭与国家同质同构的性质,造成中国伦理道德观念十分稳固,“孝”、“忠”成为贯通家、国一体化的媒质。

中国的政治结构,从本质上说,就是中国封建社会结构的变生物。特定的社会结构塑造了相应的政治结构,造成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隶属依附关系。实行人治思想的最有效方法,恰恰又是伦理道德原则。一个人的臧否废黜、贬谪擢升,不是看他的实际才能、工作能力,而是看他的德行、品质操守;政治与道德密切相联,道德的衰落意味着政治生命的死亡。中国独特的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衍生出了中国封建社会较保守的意识形态结构,从而造就了中国传统文化独特的价值判断系统——注重伦理道德关系的价值取向。

这只是从几个方面分析了伦理道德之所以能成为中国传统文化价值取向的根由,在伦理型的价值取向观念涵摄下,人们的一切事实判断活动都被纳入伦理道德规范模式中,人们复杂的思想、行为活动都必须符合伦理道德标准,并由此做出是非善恶、真假美丑等道德性判断。于是乎,无论是客观事物、认知主体;还是社会现象、历史事实;无论是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还是艺术的、道德的、观念的……,统统打上了伦理道德的印记,用伦理道德的原则可以包容一切,解释一切,成为无所不在,无所不能的“灵丹妙药”。重伦理的价值取向导致中国人过分重视伦理道德修养,所谓“独善其身”、“慎独”、“洁身自好”等,一直是中国人道德情操培养中最主要的修养方式。重伦理的价值取向还对中华民族的国民性格、风俗习惯、心理素质、价值观念等都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千百年来,中国人已习惯于用道德的眼光评判衡量一切,它不是外在的强迫,而是内心的自觉。伦理道德至上的观念已内化为人们的思维模式和行为准则,人们只须循此而为,而无须究其根由。社会只有采取这种司空见惯、习以为常的评价方式,才能维系正常的人际关系和起码的心理平衡,若有人敢站出来反对此原则并身体力行,那么,在每一个中国人眼里,他不是“疯子”,便是尼采式的“狂人”,其结果必将是一场人生悲剧,湮没在封建伦理道德的海洋里化为乌有。伦理道德观念似一张硕大无朋的网络,覆盖、湮没、吞噬了一切,一切真实的不假雕饰的东西在这张大网面前都变得枯竭死亡。伦理型的价值取向使得中国人一直憩息在自我设计的道德世界里度过一生,这种价值取向对主体的全面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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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主体价值的角度反视传统文化的价值取向对人造成的影响?换句话说,重伦理的价值取向带给主体自身的,是有利影响,还是不利影响?是肯定主体价值,还是否定主体价值?这是在对传统文化研究中一个十分有现实意义的课题。

我们知道,“主体”一词,其涵括量甚广,具有多层含义,不同层次有不同的内涵规定,如对“主体”可划分为认识主体,审美主体,道德主体,实践主体等,所谓“主体价值”,是指不同层面意义上的主体在价值形态上的一般表征。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作为社会构成的主体和万物之灵的人类,在理论形态上一直被思想家们不同程度地肯定着,他们的思想都表现着对人类命运、主体自身的深切关注。孟子提出“人人可以为尧舜”,荀子主张“涂之人可以为禹”,肯定人有价值自觉的能力,特别是荀子提倡的“制天命而用之”思想,更把主体的能动意识推向一个新阶段。《易传》把天地人并称,谓之“三材”,道家也把人看作是与天地道并列的生灵,老子就认为“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人居其一焉”,这些都是肯定人为万物之灵,在宇宙社会中所具有的不朽价值。传统文化对人格独立精神也十分推崇,它主张人生活在天地间,首先要树立个体的人格形象,通过持续不断的道德修养达到人格上的完善,孟子所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大丈夫”气概即是强调人格独立的表现。但是,理论上是一回事,实际生活中又是一回事,当传统文化对主体的态度从理论形态转到实际生活领域时,主体价值也就走向了否定自己的一面。

人是自然界和社会历史发展的最高产物,人的主体价值活动一开始所面临的就是五彩缤纷的自然世界和复杂多变的社会历史现象,这种多元化的关系规定了主体自身具有各种不同的需求活动,换言之,就是外界事物的多元性规定了主体价值活动的多元化倾向。主体世界是非常丰富的领域,它较之客观世界更为深邃更为复杂,对主体内在机制的探讨远比对外界事物的探索更显得困难。只有充分满足主体的身心发展,使主体的能动意识、创发性功能得以最大程度地发挥,才是符合人性发展的,主体也只有在这种进步观念指导启迪下才能使人生价值得以完满地实现。

在实际生活领域中,以伦理原则为绝对价值尺度的评价模式则把人的多元化的行为方式仅仅归结为一种单向的直线型的道德评价,人的丰富多彩的价值活动统统被纳入不变的道德评价框架中,人的生命创造力受到严重的阻碍,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了传统文化对主体价值活动的限定,即是对道德境界的无限追求和对物质生活的过分贬低,精神活动受到束缚。道德与物质利益,何者更为重要?这个问题在中国思想史上集中表现为所谓的“义利之辩”。在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认为“利”重于“义”,把“义”建构在“利”之上的思想家不乏其人,《管子》一书就强调为政要以“利”为出现点,把“礼义”的基础放在“仓廪”“衣食”等物质利益上;《墨经》则把义利统一起来,它明确指出:“义,利也”。另外,还有韩非、贾谊、柳宗元、王安石、李觏、陈亮、叶适、戴震等人大都主张义利统一。但由于中国传统思想浓厚的伦理道德倾向,这种义利统一的思想观念在整个传统文化中并不占据主导地位,其对整个社会生活的影响也十分有限。而那种认为义重于利、崇义贬利的伦理倾向则始终成为传统文化的主流。

此种伦理倾向在孔子时代即已定下了基调。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战国时期的孟子则趋于极端,他对梁惠王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汉代的董仲舒也说:“仁人者,正其道不谋其利,修其理不急其功。”《春秋繁露·对胶西王》。迨及宋明,理学家们把贵义贱利的儒学传统推向戕害人性的阶段,朱熹指出:“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朱文公文集》卷七十四。,大力宣扬“存天理,灭人欲”。在他们看来,所谓“义”,是指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伦理道德规范,如仁、礼、孝、悌、忠、恕等,所谓“利”,是指人们切身的物质利益和实际功利。在历史演变过程中,义、利内涵虽或多或少地发生过改变,但其根本精蕴则始终未变。他们认为,人生价值中,道德生活是最高尚的,对道德生活的追求是实现人生最高目标和价值的惟一途径,因此,道德生活绝对高于物质生活。如果达到了道德的理想境界,一切财富就会随之而来,死亡与之相比又算得了什么!如荀子说:“故君子无爵而责,无禄而富……处穷而荣,独居而乐,岂不至尊,至富,至重,至严之情举积此哉?”《荀子·儒效》。还说:“仁义礼善之于人也,譬之若货财、粟米之于家也,多有之者富,少有之者贫,至无有者穷”《荀子·大略》。。传统文化常常把追求道德生活的人称为“君子”,而把追逐物质利益的人一概斥为“小人”。因此,千百年来,中国人表现上羞于谈“利”,以为“利”乃最不祥之物,似乎一谈到利益问题,人格也就从此渺小,传统思想在义利问题上的最明显弊端就是割裂了义利之间的关系,把道德生活和物质生活看作水火不相容的东西,实际上,这两者是可以相互协调的。

传统文化中的伦理道德倾向对主体造成的另一重要影响就是人从主体的地位下降为客体附属物。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主体是包融于外物之中的,人只有在整体性中(家族,集团或是国家)才能昭示出自己的存在和全部意义,个人的意志、情感也只有在群体关系中才能体现出来。

这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主体缺乏自主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根本原因之一。

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人的主体意识进一步觉醒,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型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对待传统文化,我们不能采取“非此即彼”的思维方法,不能采取“中体西用”、“西体中用”或“中西互为体用”的思维方法,而应看到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多元性和复杂性,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对待传统文化,要采取批判地继承、综合创新的方法,使现代中国在面临挑战的21世纪,能够充分吸收借鉴中国传统文化的优秀思想成果,以新的姿态迎接更大更艰巨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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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2012/4/8
好文章,发人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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